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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正式签署AEO互认安排 进出口企业更享便利

2018-10-30

2018年10月26日,在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和日本首相安倍晋三的见证下,中国海关总署署长倪岳峰与日本关税局局长中江元哉正式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和日本国海关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和日本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至此,中国海关已经与9个经济体36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AEO互认安排。

  日本是我国较大的贸易伙伴,据统计,2018年1月至9月,中日进出口额合计2437亿美元,同比增长10.7%。同期,共有7.33万家中国企业对日本有出口业务,其中高级认证AEO企业1664家,占到我国高级认证AEO企业的半数以上,出口额占中国对日本出口总额的23.5%。

  根据《互认安排》,中国和日本海关将向来自对方AEO企业的货物直接给予以下4项便利措施:1.在开展风险评估以减少查验和监管时充分考虑AEO资质;2.对需要查验的货物,在最大程度上进行快速处置;3.指定海关联络员负责沟通联络,以解决AEO企业通关过程中遇到的问题;4.在主要基础设施从贸易中断恢复后,致力于在最大程度上为进口自对方AEO企业的货物提供快速通关。

  AEO是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的简称,即“经认证的经营者”。按照国际通行规则,海关对信用状况、守法程度和安全管理良好的企业进行认证认可,对通过认证的企业给予通关优惠便利。实现互认后,AEO企业的货物在互认国家和地区通关可以享受便利化待遇,能有效降低企业港口、保险、物流等贸易成本,提升国际竞争力。截至目前,中国海关已经与新加坡、韩国、中国香港、欧盟、瑞士、新西兰、以色列、澳大利亚、日本等9个经济体的36个国家和地区实现互认,对上述国家和地区的出口额已经占到我国出口总额的43.33%。

  当前,中国海关正在全力推进与白俄罗斯、塞尔维亚、俄罗斯、哈萨克斯坦、蒙古、阿联酋、泰国等“一带一路”重要节点国家以及加拿大、墨西哥等主要贸易国家海关的AEO互认磋商,力争2020年前完成与“一带一路”沿线所有已建立AEO制度且与我有合作意愿国家的互认,为广大进出口企业争取更多便利,提升我国企业境内外通关便利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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