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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

2018-12-24

  近日,山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12部门以规范性文件形式联合印发了《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7章34条,对信用信息归集、信息公开和共享、信用激励和惩戒、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进行规定。

  《办法》规定,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共享、更新、应用的枢纽。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应当与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系统、税务管理系统、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等互联互通,动态交互更新和共享相关信用信息。

  《办法》采取概括加列举方式对公共资源交易失信信息进行了规定,将失信信息规定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在从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违背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原则、强制性标准或执业行为规范,被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机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作出处理决定的信息。同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中规定的失信行为进行了列举,共列举了23款。

  《办法》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要求,将公共资源领域奖励信息明确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获得的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相关,并由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批准保留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获奖信息。

  《办法》提出实施公共资源交易信用激励和惩戒机制。《办法》规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有《办法》规定失信行为的,在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时,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监督项目发起方及有关机构,依法限制其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部门不得聘用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惩戒信息的自然人为评标评审专家;中介代理或服务机构应当通过聘用文件中的聘用和解聘条件作出约定,依法限制有失信信息的从业人员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在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中增加检查频次。

  《办法》规定了四项奖励措施,一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可提供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措施。二是鼓励项目发起方通过招标文件等交易文件约定,在评标办法中进行信用加分。三是鼓励项目发起方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信用较好的中介代理和服务机构。四是对评标、评审专家年度考核予以加分,到期优先续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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