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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镇江发文明确企业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认定和惩戒标准

2018-05-04

  5月2日,江苏省镇江工商部门发布消息,镇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镇江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出台《关于对被列入工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开展联合惩戒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建立健全协同监管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在江苏省率先组织实施对被列入工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工作,督促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净化社会营商环境。  

  《通知》首先明确了对企业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认定。文件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的等十种行为可被认定为企业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其次,明确了重点领域联合惩戒措施。各地、各部门依法对名单中的企业进行协同监管,实施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限制参与政府采购、限制参与财政投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等十三种惩戒措施。

  再者,实现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一方面,建立信用信息实时记录机制。工商(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协同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等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对发现的企业失信行为及时记录,对符合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另一方面,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将记录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将推送到镇江市市场监管信息平台,提供给各相关部门进行联动监管。同时,报送到镇江市企业信用数据库和镇江市个人信用数据库,作为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的重要内容。建立信用信息公开机制。所有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各类行政处罚信息,通过镇江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双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同时,交换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江苏省“双公示”平台。

  记者注意到,《通知》中还明确了企业失信信息的修复。因被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而在其他相关部门受到联合惩戒措施限制的,根据《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企业积极开展信用修复,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列入情形的,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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