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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执行难,人民法院将健全长效机制

2019-06-17

  “基本解决执行难”阶段性目标实现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如何继续发力?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确定十个方面、共计53项主要任务,推动法院执行工作向“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前进。

  核心指标不调低,坚持从源头解决执行难

  “纲要的目的,是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孟祥说。

  根据纲要,“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的巩固主要通过“五个常态化”实现:执行工作良性循环状态和“3+1”核心指标高标准运行常态化;“一把手抓、抓一把手”工作机制常态化;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执行工作模式常态化;对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等不规范执行行为严肃整治常态化;对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干预执行保持高压态势常态化。

  “基本解决执行难只是我们的一个阶段性目标,在这个阶段性目标实现之后,执行工作要求绝不会放松,质效标准也不会调低。”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赵晋山说,“核心指标不但不会调低,相反还要继续进行巩固和深化。”

  解决执行难,必须从源头入手。纲要提出的第一项任务即是“完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大格局”。

  孟祥表示,“党委领导、政法委协调、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综合治理大格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是“基本解决执行难”取得成功的基本保证。解决执行难必须要坚持党的领导,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解决。

  为此,纲要提出,推动出台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使综合治理执行难格局制度化、机制化,具有长远性和可持续性。推进执行工作部门协作联动机制化,把执行联动各项工作纳入各联动部门职责范围。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基础信息的完整性、全面性和准确性,从源头上解决执行财产和被执行人信息不准确、不全面,导致执行查控系统功能不能有效发挥的问题。

  根据纲要,人民法院将在2019年前完成民事强制执行法调研起草工作。此外,人民法院还将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试点工作,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打下实践基础。

  加强执行信息化建设,完善失信惩戒系统

  “加强执行信息化建设,实现网络化的查人找物、财产处置、信用惩戒等执行工作新模式,是人民法院敢于向执行难全面宣战的基础。”孟祥说。

  纲要提出,深化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的执行模式变革。完善“1+2+N”执行信息化系统,加快以执行指挥中心综合管理平台为核心,以四级法院统一的办案系统和执行公开系统为两翼,以网络查控、评估拍卖、信用惩戒、执行委托等N个执行办案辅助系统为子系统的执行信息化系统建设。

  其中,在失信惩戒系统方面,纲要提出通过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及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财政、金融监管、税务、市场监管、科技等部门以及有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公共信用信息实现资源共享。

  纲要提出,在2020年底前完成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嵌入各联合惩戒单位“互联网+监管”系统以及管理、审批工作系统中,实现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自动比对、自动监督、自动惩戒。

  纲要还提出,细化信用惩戒分级机制,根据比例原则对不同程度的失信行为采取相应力度的惩戒措施。畅通信用惩戒救济渠道,对于错误纳入、未及时屏蔽、公布信息不准等问题及时予以纠正。结合执行工作实际,探索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制度。

  深入推进执行改革,对不规范执行行为“零容忍”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取得的显著成绩,一条根本的经验就是坚持深化执行改革。”孟祥说,“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深化执行改革,加快推进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体制改革试点,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执行体制。”

  ——加快推进审执分离体制改革,将执行权区分为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判权。

  ——全面推行执行团队办案模式,实行以法官为主导的“法官+法官助理(执行员)+法警+书记员”团队办案模式。

  ——积极引入专业力量参与执行,建立健全仲裁、公证、律师、会计、审计等专业机构和人员深度参与执行的工作机制。

  ——推进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发挥司法警察釆取强制措施、打击拒执行为、收集证据等作用,提升执行效率和威慑力。

  ……

  “继续加强执行规范化建设,对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等不规范执行行为‘零容忍’。”孟祥表示,纲要规定持续推进执行规范化建设,构建科学、严谨、系统的执行规范体系,打造“制度铁笼”“数据铁笼”,确保执行权规范、高效运行。

  “债权不仅要实现,还应当以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赵晋山说,“纲要把执行公开作为今后五年执行工作中要重点完成的十大任务之一,通过公开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以公开促规范、提效率,以公开获认同、求理解、增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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