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7-16
近日,国家发改委网站发布了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就《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了解,《条例》分为总则、市场主体、市场环境、政务服务、监管执法、法治保障、附则7章,共68条。在这些内容里,哪些与信用相关呢?一起来看看。
“市场主体”章节:
《条例》强调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包括市场准入、平等获取要素、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等环节。例如,国家保障各类所有制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获取人力资源、资金、土地使用权和自然资源等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对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市场主体平等对待,不得以不合理条件进行限制或者排斥。
在完善纠纷解决机制方面,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人民调解、仲裁等法律服务资源,为市场主体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和法律救济等服务,引导和帮助市场主体依法维权。将依法认定的拒不履行合同的行为,纳入有关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政务服务”章节:
在“证照分离”“多证合一”改革方面,国家实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依法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改革方式,逐步整合涉企证照,减少涉企证照数量,提高行政服务效率。
“监管执法”章节:
在信用监管方面,国家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机制。行政机关应当针对不同风险等级、信用水平的监管对象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频次。对诚信守法、风险较低的监管对象,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失信违法、风险较高的监管对象,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市场主体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履行社会责任。对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失信主体,由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失信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并按规定完成信用修复的,不再将其作为联合惩戒对象。
国家依法建立权威、统一、可查询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加强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和规范,依法及时公示和共享市场主体信用信息。
“法治保障”章节:
在政务诚信方面,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向市场主体作出政策承诺应当严格依法依规,不得违法违规承诺优惠条件;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时,应当平等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合同、协议,不得以政府换届、部门或者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违约。确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和合同协议的,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相关市场主体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公平合理补偿。
在政府责任方面,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因失信违约损害营商环境被司法裁判、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的,相关信息应当纳入政务失信记录。对造成政务失信行为的主要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在市场主体强制退出制度方面,对于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冒用他人身份证虚假注册、无法通过登记的住所取得联系、长期吊销未注销、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且违法行为情节比较严重、利用简易注销程序逃废债务等违法失信市场主体,不能持续满足生产许可、安全生产条件或者不具备生产许可、安全生产能力的市场主体,以及发生严重质量安全事故的市场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强制退出,三年内不得再进入相关市场,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三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围绕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通过制定《条例》,有利于更加全面系统贯彻落实这些决策部署,更加有力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此外,制定《条例》是提升营商环境法治化水平的重要举措,也是破解当前营商环境痛点堵点难点问题的迫切需要。上述负责人指出,近年来,我国营商环境改革取得明显成效,但对标国际一流水平仍然存在一定差距,一些长期困扰市场主体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仍然突出,迫切需要通过法治化手段予以解决。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在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实践中形成一批成熟经验,迫切需要通过立法予以系统固化。同时也有一些实践证明有效的改革举措,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无法进一步复制推广。制定《条例》,有利于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积极发挥法治引导、推动、规范、保障改革的作用。
“推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是我国首次将改善优化营商环境以法律法规形式进行推动。”吉林省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张依群说,是中央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释放经济发展活力、有效抵御经济下行风险所采取的重大政策措施,是以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为基础对政府与市场边界进行理清、对政府行为进行有效规范的法律依据,为未来激发市场活力潜力、改善投资消费环境提供了制度性保障。
据悉,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在2019年8月12日前,登陆国家发改委门户网站(http://www.ndrc.gov.cn)首页“意见征求”专栏,进入“《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栏目,提出宝贵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