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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部门签署备忘录 对旅游领域严重失信人联合惩戒

2018-06-06

近日,记者从国家发改委网站获悉,为加快推进旅游诚信体系建设,加大旅游领域严重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文化和旅游部等26个部门联合签署印发《关于对旅游领域严重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存在旅游严重失信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以下简称“失信当事人”)将面临依法限制失信当事人进入旅游市场等3大类36项联合惩戒措施。

  《备忘录》明确,失信当事人包括旅行社、景区以及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七类旅游领域严重失信情形包括: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经营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属于旅游经营者主要责任的;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因侵权、违约行为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全部或者主要民事责任,或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旅游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旅游从业人员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旅游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因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损坏公共设施、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等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法院判决承担责任的;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联合惩戒措施分为3类。第一类是限制或禁止失信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比如依法限制失信当事人进入旅游市场、依法限制取得生产许可、依法限制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等。第二类是对失信当事人加强日常监管,限制融资和消费。第三类是限制失信当事人享受优惠政策、评优表彰和相关任职,比如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高消费及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依法限制、暂停或取消政策性资金、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等。

  联合惩戒实施动态管理,失信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2年的,或者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不再将失信信息向社会进行公开公示,相关失信记录在后台予以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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