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8-15
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就有利益纷争,为了达到诉求,连法庭也成了演技PK的舞台:天上掉下的债主,莫名背上的夫妻共同债务,集体账户上无故消失的款项……
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近年来,借助诉讼这一合法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虚假诉讼现象不断出现,不仅严重侵害了国家利益及公民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也极大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已成为一颗不得不除的“社会毒瘤”。
《法制日报》记者近日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浙江法院对虚假诉讼情形历来坚持高压打击态势,自刑法规定虚假诉讼罪以来,2016年至2018年浙江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存在涉及虚假诉讼情况的有1315人,因虚假诉讼被裁定撤诉的涉案人204人,被处罚款的319人,涉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655人,最终被定罪的137人。今年上半年,全省法院受理有关虚假诉讼刑事案件119件,审结83件。
在关联案件中深挖线索
6年前,眼看法院拍卖了欠款人的一辆奔驰轿车,绍兴诸暨的执行申请人陈某心中一块大石头落地,50万元的欠款总算可以拿到了。
不曾想,被执行人吕某竟从天而降9个债主——共有9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参与执行,陈某最终只分到3万元,僧多粥少,他只能自认倒霉。
2018年11月,诸暨市检察院在办理吕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中,发现吕某此前竟还涉及多起借贷纠纷,却在9起案件调解中从未在法院露面。
有没有存在虚假诉讼的可能?检察官手绘了一张人际关系图谱,发现吕某的岳母、婶婶、外甥女等人均参与其中。从调取银行交易明细看,吕某与多名原告之间循环转账,制造虚假交易凭证的嫌疑较大。
待案件事实基本查证,诸暨市检察院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对吕某与张某等人之间的借款纠纷重新开庭审理,今年6月,法院改判,执行款重新分配,陈某也将拿回他多年前本该拿回的钱。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当前司法实践中虚假诉讼频发,重点领域存在于民间借贷纠纷、离婚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以及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破产等案件中。
虚假诉讼常见的样态,包括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不合常理,证据存在伪造可能的,原告诉请司法保护的标的额与其自身经济状况严重不符的当事人之间属于亲属、朋友等亲近关系或者关联企业等共同利益关系的等。
由于虚假诉讼形态多样、手段隐蔽,导致虚假诉讼的发现和甄别没有一个明确统一的标准,往往需要依靠检察官和法官丰富的生活阅历和专业的办案经验,不仅要有火眼金睛,还要和行为人斗智斗勇。
余姚法院副院长余国英告诉记者:“虚假诉讼案件通常不是孤立的一个案件,当事人往往同时陷入其他纠纷,或者虚假诉讼案件的标的同时也是其他案件的标的。对于有初步怀疑的案件,我们会通过法院审判管理系统以及全省办案数据关联检索平台,检索当事人近年来的案件数量、类型、当事人情况,查看是否属于已经资不抵债或者已经作为被执行人后又在新的债权债务纠纷中主动和解或调解等情况,以判断其是否具有稀释执行标的、分享执行利益等动机。”
比起人工查找线索的费时费力,绍兴市检察院创新使用“大数据”慧眼,通过民事裁判智慧监督系统,从30多万份民事裁判文书中智能排查出1000多件“异常案件”,通过线索深挖,目前已提出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186件,法院已采纳改变结果68件,对其中涉嫌刑事犯罪的,经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后,决定批准逮捕29人、提起公诉23人。
出台防范打击实施意见
虚假诉讼是“套路贷”黑恶势力犯罪中的常见套路之一。犯罪分子通常利用司法机关,通过虚假诉讼确认其“债权”,企图将非法财产合法化。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曹某等人虚假诉讼涉黑案就是典型一例。
“套路贷是虚假诉讼的一种表现形式;虚假诉讼又是套路贷犯罪实现非法占有目的一种手段行为,是目的行为与手段行为的牵连犯关系,应择一重处。”海曙法院副院长张丹丹介绍,在虚假诉讼案件排查中,共移送扫黑办涉“套路贷”犯罪线索17条,其中15条是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排查出的,还有两条分别来自保证合同纠纷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温州民间金融活跃,民间借贷纠纷成了虚假诉讼的“重灾区”。2017年,温州法院主要采取民事制裁,对72人罚款,22人司法拘留,942件民间借贷案件撤诉,412件撤回执行申请。2018年以来,温州法院受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12件,已审结10件,受理套路贷案件32件,2件涉及虚假诉讼,采取顶格处罚。
温州中院副院长丁筱海介绍,温州法院进行司法惩戒的同时,构建了防范预警机制、规范办案体系、证据审查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对具有套路贷行为表象的人员建立重点关注名单,要求原被告亲自到庭,加大证据事实审查力度,加强与公安行政部门的沟通,加强风险警示。
今年以来,宁波全市法院已排查民商事、执行等案件6万多件,甄别涉及虚假诉讼线索199条,涉及标的额4.1亿元,其中含“套路贷”84条,48人因虚假诉讼被判刑。
8月6日,宁波中院还出台“史上最严”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实施意见,为全方位、立体化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实践指引,并对实施虚假诉讼行为者形成强有力的司法震慑。
宁波中院院长周招社说:“实施意见列举了应当认定为虚假诉讼的十种情形,规定了最严厉的处罚措施,旨在重拳惩治虚假诉讼行为,坚决遏制虚假诉讼蔓延滋长的态势,努力形成不敢假、不能假、有假必惩的鲜明导向。”
部门联动合力防范打击
6月26日,浙江高院在宁波主办了“进一步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专题研讨会,政法实务部门代表从虚假诉讼的发现与识别、虚假诉讼的民事制裁与刑事处罚、虚假诉讼与套路贷等热点难点问题展开研讨,达成了公检法司共同防范打击虚假诉讼的共识。
在日常办理打击虚假诉讼案件时,杭州市公安局预审支队副支队长方波发现,由于公检法对于把握虚假诉讼的标准不够统一,这类案件呈现出绝对数比较低、成案率不高、各地分布不均匀的特点。且虚假诉讼案件一般民事诉讼期限较长,等法院移交到公安后,由于时间较久远导致难以取证,特别是虚假诉讼案件材料大都需要鉴定,需要公检法三家有效衔接配合,加强信息共享,形成紧密协作合力。
湖州中院院长李章军建议,建立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协调联动机制,建立民事虚假诉讼犯罪线索从法院向公安机关、检察院移送,民事虚假裁判申诉从公安机关、检察院向法院移送的“线索双向流动渠道”。探索建立信息共享平台的方式,对虚假诉讼涉及的法院审判、执行数据,检察院监督数据,公安机关侦查数据进行整合共享,实现资源互通。
2017年,浙江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出台了《关于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若干意见》,向虚假诉讼“亮剑”。杭州、温州、湖州等地检察机关分别与当地公安、法院、司法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加强协作配合。
2018年底,浙江高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工作机制的若干意见》,对形成打击虚假诉讼合力提出更为具体的要求。
浙江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陈志君认为,要加大对虚假诉讼的协同治理力度,实现多管齐下、惩防并举、综合施策,进一步完善发现、识别、认定虚假诉讼的机制,对容易发生虚假诉讼的领域和案件,除了审判执行各个环节的预警、提醒以外,要加大法院调查取证的手段,构建内外联动的工作机制与严格追责问责制,扩大办案效果,真正推动社会共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