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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渔船管理7月1日起将实施“黑名单”制度

2018-06-08

近日,从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获悉,自7月1日起,山东省将实施违规渔船“黑名单”制度,将渔船生产经营行为与政策、资金、项目挂钩,严惩违法违规行为,增强渔船所有人主体责任意识,进一步推动渔船严管严控。

  根据规定,有下列13种情形之一的,列入违规渔船黑名单:1年内违规被查处累计达到3次(含)以上或伏季休渔期间违规被查处2次(含)以上的;违反我国签署的相关国际公约、双边或多边协定被国家或省通报的,未经批准进入他国管辖海域作业的,持有入渔许可证但因技术性违规,1年内被国家通报3次(含)以上的;使用国家和省禁用的渔具或者捕捞方法或者网目尺寸低于国家规定标准50%以上的;非法买卖、出租或转让渔业船舶证书证件,或涂改(抹)、套用或伪造渔业船舶船名、船号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的;被查获的违规渔船,不按规定时限接受处理或逃避、逃逸、阻碍或暴力抗拒渔业行政执法检查,或威胁、恐吓、妨碍渔业行政执法人员正常行使职权的;违反伏季休渔管理规定被要求限期整改,到期仍未整改的;伏休期间租赁他人渔船在港冒名顶替,其所属渔船违规出海作业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经渔政执法机构调查属实的(出租方和租赁方均应列入;出租方为外省市的,向相关省市进行通报);未按规定安装或私自拆卸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不能保证设备正常运行1年内被通报3次(含3次)以上的,或者连续4次未响应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执法机构利用渔船动态监控系统进行的点名且无法确定船位,或者将其他渔船的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安装在自己渔船上,严重扰乱救助信息系统管理的;擅自改变渔船用途或者作业类型、作业方式被要求限期整改,到期仍未整改的;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应急救助设备、私自拆卸渔船电子标签和渔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限期整改,到期仍未整改到位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责令停航、禁止离港而擅自离港的;造成较大以上渔业安全生产事故或发生事故后逃逸,或造成重大渔事纠纷负主要责任的;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节严重及特别严重的。

  对列入“黑名单”的渔船,除依法实施处罚外,还将采取全省通报、限制办理过户变更登记手续、不予受理项目申请、扣除渔业生产成本补贴、取消优惠补助政策、吊销涉事船长职业资格证书等六项管理措施。此外涉事渔船、企业、企业负责人、渔船所有人、渔船经营人、船长的行政处罚信息,将作为失信记录通报相关部门,加大信用惩戒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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