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0-23
“套路贷”放贷人通过虚假诉讼进行“讨债”,将非法利益合法化的通道将被截断。10月21日,江苏省高级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通报该省法院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打击和惩治“套路贷”虚假诉讼工作进展等情况。
记者从会上获悉,近期,江苏高院下发了共包含18条内容的《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打击与防范“套路贷”虚假诉讼工作指南》(以下简称“工作指南”),旨在严厉打击惩治“套路贷”虚假诉讼。
根据江苏高院披露的数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江苏全省法院一审共审结涉黑涉恶犯罪案件340件,其中涉及“套路贷”违法犯罪的占比超过四分之一。
江苏省高院刑一庭庭长、省法院扫黑办主任刘亚军介绍,在审结的“套路贷”涉黑涉恶案件中,一些“套路贷”违法犯罪披着民间借贷外衣,包装成普通民间借贷案件起诉到法院,企图通过诉讼程序实现非法利益,给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以及司法秩序造成巨大危害。为此,江苏法院等单位采取了相应措施,确保“套路贷”虚假诉讼得到根本遏制。
根据“工作指南”的界定,“套路贷”,是指放贷人虚构法律关系,通过虚增债务数额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借助诉讼、仲裁、公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违法犯罪活动。
“套路贷”放贷人的“套路手法”和步骤主要是,先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再制造资金虚假给付事实,随后采取各种方式全部或部分将资金收回。
紧接着,恶意垒高“债务”数额,比如放贷人在借款人还款后不出具凭证、不归还借据,还以借据再次要求还款。另外,在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时,还“套路”第三人(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
放贷人如果要不到钱,便通过各种方式非法讨债。比如以暴力或者“软暴力”方式,向借款人或者借款人的特定关系人讨债。或者放贷人通过虚假公证、虚假仲裁、虚假诉讼等方式讨债。
为此,“工作这南”要求,在立案、庭审、执行各个环节强化审查,防范和打击“套路贷”虚假诉讼。其中明确列出15种情形,重点甄别是否属于“套路贷”虚假诉讼。
这些情形包括:原告为疑似职业放贷人或者关联联系人,P2P网贷诉讼,原告未起诉借款人而向他人(如借款担保人)主张权利,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被告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认可或未作抗辩……
“工作指南”要求,强化当事人本人到庭参加诉讼制度,加强对借贷事实与证据的实质性审查,加大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加强对执行依据的审查,防止“套路贷”虚假诉讼得逞。
另外,“工作指南”还提及,对于正在审理的民间借贷等案件,确属“套路贷”虚假诉讼的,依照相关规定,裁定驳回起诉,及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对于已结民间借贷等案件,经排查确属“套路贷”虚假诉讼的,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审生效裁判,裁定驳回起诉,及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对于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的民间借贷等案件,确属“套路贷”虚假诉讼的,依法裁定中止执行,并将执行依据移交相关审判业务部门,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纠正,及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