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04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日前出台《贵州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从11月1日起,对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实行记分管理。
根据办法,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主要是指医疗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度、标准及诊疗、护理常规和医疗诚信的行为,以及不执行相关国家政策的行为。不包括涉及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违法行为。
根据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情节,一次记分的分值共分12分、8分、6分、4分、2分、1分六个档次。其中,雇佣“医托”谋取不正当利益、以“术中加价、价格欺诈、虚假诊疗”等欺诈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将被记12分;骗取或套取医保资金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将被记8分;违规发布医疗广告受到市场监管部门处罚通报的、发生医疗事故院方承担完全责任的,将被记6分。
同时办法明确,不得以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代替行政处罚。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将作为其校验的重要依据之一,并纳入医院等级评审、医疗质量考核体系和医疗机构信用管理。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适时将不良记分情况向社会公布。校验期内记分累加计算,校验期满校验合格后予以清零。
其中,对于校验期分别为1年和3年的医疗机构,校验期累计记分分别大于等于12分和36分的,将作为重点监督对象,并以《贵州省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管理建议书》形式通知该医疗机构;分别大于等于18分和54分的,将取消该机构本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对医疗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对管理人员及相关医务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培训,同时将上述情况向社会公布;分别大于等于24分和72分的,给予该医疗机构1至6个月暂缓校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