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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市场主体信用评价 促进水利事业高质量发展

2019-12-13

      为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水利建设市场监管体制机制,促进水利事业高质量发展,近日,水利部印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针对参与水利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招标代理、质量检测、机械制造等8类单位开展信用评价。

  根据《办法》,依据上述8类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实施信用评价静态指标和动态指标综合评分。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和C三等五级,分别对应信用很好、信用良好、信用较好、信用一般、信用较差。信用评价结果将推送至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进行公开。

  《办法》明确,信用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1次。评价结果公开后,进入动态管理阶段。信用评价机构依据《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及时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进行动态量化扣分,核定信用等级。被列入"黑名单"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其信用等级。在"黑名单"公开期限内,不受理其信用评价申请。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取得信用等级满1年后,可申请信用等级升级。

  在评价过程中,申请信用评价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申请材料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信用评价机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依法依规从严从重予以处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有效期为3年。期满前,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应重新申请信用评价,原信用等级逾期作废。

  针对信用评价机构,《办法》强调, 信用评价机构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前,须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备案信息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统一公示。信用评价机构应当建立评价资料管理系统,系统应保存信用评价机构制定的具体评价办法、专家保密和廉政承诺书、评价原始资料、专家名单、专家打分表和评价意见、评审成果、异议处理结果等。信用评价机构应建立评价业务档案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的档案存放、保管场所和设施,配备专人管理,确保档案的安全。有关档案信息管理有效期为10年。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第三方独立机构对评价结果的准确性进行随机抽样核查,每年核查次数不少于2次,核查比例不低于5%。信用评价结果抽样核查的准确率不得低于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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