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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保险资管机构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

2020-03-30

      为规范保险资产管理业务发展,统一保险资管产品监管标准,引导保险机构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有效防范金融风险,银保监会制定了《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末,我国保险资管产品余额2.76万亿元,其中债权投资计划1.27万亿元、股权投资计划0.12万亿元、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1.37万亿元。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保险资管产品投资运作总体审慎稳健,但各类保险资管产品缺少统一的制度安排,与其他金融机构资管业务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也存在差异。《办法》的制定是在统一保险资管产品规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弥补监管空白,促进保险资管产品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据介绍,此次《办法》明确了产品定位和形式。保险资管产品定位为私募产品,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产品形式包括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和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等。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应当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

  同时,《办法》严格规范产品运作。在打破刚性兑付、消除多层嵌套、去通道、禁止资金池业务、限制期限错配等方面与2018年发布的“资管新规”保持一致。同时从审慎监管角度,要求保险资金投资的保险资管产品,其投资范围应当遵守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规定。

  例如,同一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管理的全部组合类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不得超过其管理的全部组合类产品净资产的35%。保险资管产品不得直接投资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依据金融管理部门颁布规则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除外。

  在完善风险管理机制方面,《办法》要求保险资管机构按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加强关联交易管理,细化信息披露安排。银保监会还强调落实穿透监管,要求保险资管机构有效识别保险资管产品的实际投资者与最终资金来源,充分披露资金投向、投资范围和交易结构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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