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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规程15日起实施

2020-07-14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近日由省生态环境厅正式印发,自2020年7月15日起施行。符合条件的项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原则上在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决定。

  告知承诺制是环评审批“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所谓的告知承诺制,是指环保部门将项目申请人拟进行的“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的条件”“应当提交的材料”“承诺时限”“事中事后监管和法律责任”等内容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作出符合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及相关材料后,环保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通过后续行政监督检查核实承诺的审批办理方式。

  本次《规程》明确了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的具体流程。

  据悉,《规程》适用于由广东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的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一、《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我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提出试行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的建设项目。二、《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试点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改革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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