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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浙江省舟山市社会组织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2018-05-30

浙江省舟山市民政局制定了《舟山市社会组织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建立和推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红名单”和“黑名单”制度,优奖劣罚。旨在为引导社会组织加强自律意识,规范自身行为,切实履行服务责任。

  《办法》将社会组织在登管理记、财务审计、年度检查等过程中存在的34项违法违规行为列为失信行为,其中21项列为严重失信行为、13项列为一般违规行为。

  登记管理机关发现并核实社会组织具有1次以上严重失信行为或者3次以上一般失信行为的,将其纳入社会组织失信黑名单,通过网站或其他媒体予以公示。同时登记管理机关报市信用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对外发布,并依据相关规定作为社会组织信用信息予以记录。

  《办法》明确,将社会组织列入失信黑名单的期限不少于一年,并在公示期满三个月内完成对存在问题的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登记管理机关。

  对存在问题按要求整改完毕的黑名单社会组织,且列入时间满一年的,登记管理机关将该社会组织移出失信黑名单,否则将继续留在失信黑名单中。

  《办法》对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社会组织,在列入黑名单期间,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对其采取相应惩戒性措施。该类社会组织将不得承接政府职能转移、购买服务和参加公益创投活动,不得列入《舟山市社会组织承接转移政府职能和购买服务推荐性目录》,已列入的,从目录中删除;不安排财政资金或福彩公益金予以补贴资助。

  不得申报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已认定的,按规定予以取消;不得参加评估。对已获得评估等级的,按规定取消或降低评估等级;不予推荐参加评奖评优。在日常管理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财务审计和行政检查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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