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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自然资源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2019-08-26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自然资源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桂自然资发〔2019〕38号

  自治区林业局、海洋局,各市、县自然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中心),厅直属各单位,厅管各协会(学会):

  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良好的信用环境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保证,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前提。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和“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健全信用监管”重要决策,落实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文件的通知》(桂政发〔2018〕3号)重要部署,加强我区自然资源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统一部署,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以建立健全自治区自然资源社会信用管理制度和评价标准体系为基础,以建设覆盖自然资源主要信用主体和信用信息类别的信用信息系统为依托,以构建自然资源市场、行业协会(学会)和政务采购代理机构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内容,以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措施为手段,着力在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扩大开放、担当实干上下功夫求实效,加快推进我区自然资源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建设壮美广西营造诚实守信的自然资源社会信用环境。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参与。在各级政府的组织领导下,以建立和完善自然资源社会信用管理制度为基础,发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的推动、引导和示范作用,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和培育社会信用主体的诚信意识,营造全社会广泛参与、共同推进自然资源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良好格局。

  2.坚持整体规划、有序推进。自然资源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的工作,要紧紧围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结合我区自然资源特点,全面规划,以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为突破口,明确阶段性的工作重点,稳扎稳打、有序推进。

  3.坚持健全制度、规范发展。依法依规建立自然资源社会信用管理制度体系,加强自然资源社会信用信息系统安全建设,依法维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建立以自然资源社会信用信息系统为主的信用征集和评价制度,规范自然资源社会信用体系健康发展。

  4.坚持强化应用、促进管理。将自然资源社会信用信息系统应用到全区自然资源日常管理当中,建设良好的自然资源社会信用环境,促进自然资源依法依规、节约集约利用;通过自然资源社会信用信息管理,促进行政审批批后跟踪监管,提升自然资源管理水平。

  5.坚持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依托自然资源社会信用信息系统,实现自治区、市、县(区)三级对接、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督;与自然资源部已有行业信用管理体系、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系统及各相关行业社会信用信息系统进行数据交换和共享,落实部门联合奖惩机制。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底,完成我区自然资源社会信用信息制度管理体系和自然资源社会信用信息系统构建,初步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诚信意识显著增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自然资源监管机制基本建成。

  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

  主要包括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行业协会(学会)信用体系建设、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信用体系建设等3类。

  (一)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1.土地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申请使用、参与竞买或者已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企业、法人和自然人,是否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否依法依规开发利用土地,是否严格履行相关合同约定义务等行为进行信用管理。(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处牵头,各部门配合)

  2.矿业权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参与竞买、申请协议受让、申请登记及已经取得探矿权或者采矿权的企业、法人和自然人,是否依法依规参与探矿权或者采矿权交易,是否严格履行矿业权出让合同约定义务等行为进行信用管理。(矿业权管理处牵头,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地质勘查管理处、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处配合)

  3.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依照原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下发的《关于印发〈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和〈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指标体系〉的通知》进行信用管理。(国土测绘处牵头,地理信息管理处配合)

  4.自然资源中介服务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行业规定,对提供自然资源调查、勘查、测量、规划、评审评价、报告编制、不动产登记、工程设计、质量检查、验收等中介服务和技术服务的企业、法人和自然人,是否依法依规取得中介服务项目,是否依法依规开展中介服务和技术服务,是否严格履行项目合同约定的义务,是否保质保量提交服务成果等情况进行信用管理。(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处牵头,各部门配合)

  5.自然资源工程项目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工程项目建设标准、要求和规定,对承担土地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生态修复、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迹保护、地质勘查、金土工程、土地储备前期开发工程、基础设施建设等自然资源领域工程项目的企业、法人和自然人,是否依法依规取得工程项目,是否依法依规实施工程项目,是否严格履行项目合同约定的义务,是否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程项目建设等情况进行信用管理。(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处牵头,各部门配合)

  (二)行业协会(学会)信用体系建设。

  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监督所主管领域涉及的行业协会(学会)加强自身诚信建设。对有关协会(学会)是否依法依规开展行业自律建设,是否制定会员自律制度、执行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是否组织开展会员培训教育,是否建立会员信用档案,是否检查会员建立风险防范机制,是否调解会员执业纠纷、规范会员从业行为,是否保障会员依法依规开展业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等职责履行情况进行信用管理。(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处牵头,各部门配合)

  (三)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信用体系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参与自然资源领域政府采购业务的集中采购机构(指依法设立的非营利事业法人)、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指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或其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分网站经过网上登记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法人,是否依法依规取得代理服务资质和代理服务项目,是否依法依规开展代理服务和采购工作,是否严格履行代理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等情况进行信用管理。(财务与资金运用处牵头,各部门配合)

  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

  (一)建立自然资源社会信用信息系统。

  按照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统一的标准和技术规范,以现有的自然资源管理信息系统为基础,研发建设全区自然资源社会信用信息系统,逐步推进自治区、市、县三级互联互通的自然资源社会信用信息系统,并以自然资源社会信用信息系统为统一平台,依法依规对全区自然资源各类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记录、归集和应用,建成并不断完善自然资源信用记录信息数据库,实现自然资源社会信用信息系统与自治区社会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间的互联互通和信息交换、共享。通过不断完善系统功能,实现联合惩戒发起响应、信息推送、执行反馈、信用修复、异议处理、公众查询等功能动态协同,在确保信息安全和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通过自然资源社会信用信息系统和门户网站依法向社会公众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二)制定自然资源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基础制度。

  围绕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行业协会(学会)信用体系建设、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信用体系建设的内容,分类研究制定自然资源社会信用管理的基础制度和标准,夯实信用管理基础。

  制定社会信用信息征集制度,明确社会信用信息征集的对象、范围、内容、依据、来源渠道、责任主体等。

  制定社会信用评价标准体系,明确评价指标、标准、等级、主体、程序等,规范社会信用信息评价。

  制定社会信用公示、失信举报、信用修复、信用异议处理等社会信用管理制度,依法保护社会信用主体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

  制定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的自然资源社会信用奖惩措施清单以及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

  制定守信典型“红名单”和严重失信“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规范“红黑名单”产生、发布行为,建立健全退出机制。

  建立全区各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跨区域联动以及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与自治区相关部门协调联动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响应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负责具体工作的牵头部门、协助配合部门和参建部门。自治区林业局、海洋局自行开展本单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各市、县(区)自然资源局要加快推进本级自然资源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厅各处(室、局、中心)要按照要求落实好各自业务领域内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各单位按照“谁主管、谁采集、谁记录、谁评价、谁奖惩”的原则,抓好各自主管领域内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评价、审核、报送,以及信用奖惩措施制定、执行、评估等工作,积极谋划、主动作为,切实抓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二)落实工作经费。自治区自然资源社会信用管理基础制度和标准制定、自治区自然资源社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费用列入厅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各有关单位要加强与同级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相关工作顺利推进。

  (三)建立信用管理考评机制。建立健全我区自然资源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检查和考评制度。从2020年起,我厅将把信用管理工作纳入到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年度考核内容,对纳入信用管理范围的自然资源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报送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全面考核。

  (四)加强诚信宣传教育。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通过各种宣传媒介以及自然资源对外政务服务窗口、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场所等区域以开设诚信宣传教育专栏等方式,利用“3.21世界森林日”“4.22世界地球日”“6.8世界海洋日”“6.25全国土地日”“8.29测绘法宣传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主题日深入组织开展诚信宣传教育活动,推进自然资源诚信教育进单位、学校、社区和家庭。加大对守信典型的宣传报道和对失信典型的公开曝光力度,大力挖掘和宣传守信人物、守信企业、守信群体,引导公众树立诚信理念,营造“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处处受限”的社会信用环境,进一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19年7月1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为建立统一的自然资源社会信用体系信息平台,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机制和标准,全面推进我区自然资源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经研究,决定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组  长:陈建军  厅党组书记、厅长

  副组长:黄显阳  厅党组成员、林业局局长

  蒋和生  厅副厅长、海洋局局长

  谢瑾瑜  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

  郑杰忠  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吴锡熹  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总规划师

  陆景宇  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钟德超  厅总工程师

  李占元  厅党组成员

  熊  伟  厅党组成员

  周  涛  厅党组成员

  成  员:肖旭光  办公室主任

  杨森涛  综合处处长

  杨树强  政策法规处处长

  左旭阳  行政审批办主任

  吴志伟  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处处长

  陈秀贵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局长

  蒋立敏  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处处长

  覃秋菊  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处处长

  阳柳凤  国土空间规划处处长

  罗讲平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处长

  施  杰  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处处长

  张  雁  耕地保护监督处处长

  黎修旦  地质勘查管理处处长

  周  文  矿业权管理处处长

  李玉权  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处长

  王龙波  国土测绘处处长

  朱小玲  地理信息管理处处长

  赖  文  执法督察局局长

  叶少波  科技与对外合作处处长

  毛  杰  财务与资金运用处处长

  杨  健  人事处处长

  杨如军  厅信息中心主任

  叶宗达  厅土地整理中心主任

  黄晓辉  广西国土资源宣传中心主任

  邓  强  广西国土资源规划院院长

  李  青  广西国土资源交易中心主任

  刘小奎  广西国土资源管理干部培训中心副主任

  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

  厅管各协会(学会)会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处,办公室主任由覃秋菊同志兼任。

  办公室联系人:李博闻

  联系电话:0771-5388088

  传    真:0771-5388088

  电子邮箱:gtly2005@163.com

  通讯地址:南宁市中新路2号自治区自然资源厅1922室

  邮    编:53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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