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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发改委关于清理整治政府部门下属单位涉企收费、中介机构收费的通知

2019-12-26

关于清理整治政府部门下属单位涉企收费、中介机构收费的通知 

  云发改价格〔2019〕850号

  省直有关部门:

  为持续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函〔2018〕152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云南省营商环境提升十大行动>的通知》(云办发〔2019〕20号)要求,全面开展整治政府部门下属单位、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等乱收费行为,依法整治“红顶中介”,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取消违法违规收费、降低收费标准,坚决纠正行政审批取消后由中介机构和部门下属单位变相审批及违法违规收费、加重企业负担等现象。现就督促指导各有关部门清理整治涉企乱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收费事项

  全面清理本部门及下属单位收费事项。具体包括:

  (一)本部门及下属单位(含下属、挂靠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收取的所有涉企收费项目和标准。

  (二)以部门政策性文件规定(含法律法规、政府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等)为依据产生的中介服务收费,包括各种形式的“红顶中介”收费。

  (三)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由中介机构或下属单位以市场化方式存在的中介服务收费。

  (四)将行政审批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交由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机构办理,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的行为。

  (五)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多收费。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强行要求行政相对人到指定机构接受代理、查询等服务并收费。

  (七)其他收费或收费行为事项。

  二、整治规范收费措施

  坚持清理与规范相结合、减项与降标相结合的原则,在全面清理收费项目的基础上,对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实际执行情况,逐项规范,凡是没有依据的要坚决取消,需保留的必须注明收费项目、收费内容、收费依据、收费主体、收费对象、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等情况,标准偏高的要降下来。具体要求是:

  (一)规范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收费。各部门要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全面认真清理,所属下属单位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需要开展的应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对专业性强、市场暂时无力承接,短期内仍需由审批部门所属(主管)单位开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审批部门必须明确过渡期限,提出改革方案,按国家和我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简化审批程序,规范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事业单位提供行政审批必要条件中介服务的,其收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并切实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严禁行政审批部门通过分解收费标准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严禁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

  (二)落实减项降费措施。各部门对下属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开展的技术服务、咨询、会务培训及其他类服务并收费的,应加强监管,督促其按照依法、诚信、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为委托人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各部门下属单位要结合这次收费清理整治工作,尽快提出具体的减项降费方案,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标准偏高、节余较多的行业协会商会会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

  (三)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要合理设置会费档次,一般不超过4级,对同一档次不得再细分不同收费标准。会费以产销量、企业规模等为基数按比例收取的,应当合理设置会费上限,明确每一级会费的金额。会费不得重复收取,行业协会商会总部及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向同一家会员企业分别收取会费。行业协会商会收取会费时应明确所提供的基本服务项目,并向会员公开,严禁只收费不服务。行业协会商会收取的会费,应当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及开展业务活动等支出。行业协会商会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收费的,应按照公平、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允确定并公开收费标准,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严禁强制入会和阻碍退会。

  (四)进一步打破中介服务垄断。各部门要放宽中介服务机构准入条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和我省明确规定以外的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一律取消,严禁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在此基础上,增强行政审批前置评估报告的通用性、互认性,减少企业不必要费用支出。彻底剥离中介服务与行政审批、行政管理的关联,严禁行政管理部门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同等对待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

  (五)建立涉企收费监管长效机制。各部门切实加强对具有行政审批职能下属单位收费的监管,建立经营服务性收费常态化监管机制。进一步加强对中介机构和部门下属单位的监管,制定本部门的中介服务收费监管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坚决纠正行政审批取消后由中介机构和部门下属单位变相审批及违法违规收费、加重企业负担等行为。

  三、清理整治工作要求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收费、“红顶中介”收费的清理整治工作,以“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为契机,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细化工作措施,确保整治成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推动在规模减税、更明显降费和降成本举措就是要切实减轻实体经济企业负担。各部门要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的高度认识此次清理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人负责,确保工作落实到位。请各部门于2019年10月20日按附件1的要求认真填写清理整治涉企收费、中介机构收费工作联系人的相关信息,分别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二)明确职责,按时完成清理整治任务。各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收费、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开展对下属单位的涉企收费、中介机构收费的清理整治工作。

  1.要对标对表按照通知要求,狠抓工作落实,明确时间表和任务内容,于10月底前全面认真清理相关收费主体、收费项目、收费内容、收费依据、收费对象、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等情况,做到摸清底数、不留死角、不存遗漏。

  2.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对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实际执行情况,对所有收费逐项分析,研究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和规范措施,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清理整治的意见建议,包括是否可以取消、简化合并、降低标准以及是否存在垄断收费行为等。对于需保留的项目,请注明理由。对于取消、降标的项目,请注明落实时限。

  3.清理工作结束后,请认真总结清理整治工作,将本部门取消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减负金额、收费公示等清理整治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并认真填写《云南省政府部门下属单位涉企收费、中介机构收费清理整治情况表》(详见附表2),于11月10日前一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同时将电子版发联系人邮箱,没有相关收费事项的,也请来函说明。

  (三)完善收费公示制度,集中公示部门下属单位收费。各部门要在清理整治的基础上,指导制定完善下属单位服务规范,细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要通过门户网站集中公示下属单位(含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情况,增加政策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抽查督导,确保工作实效。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民政部门将按职责分工会同相关部门,针对存在和发现的突出问题,选择部分部门下属单位进行抽查复核,深入了解各部门填报的信息是否全面、准确、真实,提出的意见是否符合相关政策文件精神,同时对抽查复核中发现的问题,共同明确处理原则,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督促相关部门下属单位全面整改,切实规范涉企收费行为。对于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也将进行督促指导,确保清理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五)各州(市)人民政府请根据云办发〔2019〕20号文件要求,结合本通知精神,组织开展对本级政府部门及所辖县(市、区)政府部门下属单位涉企收费、中介机构收费的清理整治工作。

  附件:1.清理整治涉企收费、中介机构收费工作联络表

  2.云南省政府部门下属单位涉企收费、中介机构收费清理整治情况表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

  2019年9月29日

  联系人及电话:

  省发展改革委:李彦辉 63113805 63113589(传真)

  邮 箱:fgw841103@163.com

  省市场监管局:崔 敏 18187103778

  邮 箱:ynyhjg @126.com

  省民政厅: 陈 磊 63957201

  邮 箱:237365953@qq.com

  省财政厅: 刘秋波 65731040

  邮 箱:2302444192@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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