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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市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

2018-07-04

《云南省保山市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7〕66号)精神,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表率作用,不断提升公职人员诚信履职意识和各级人民政府诚信行政水平,结合保山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建立健全政务信用管理体系

  (一)加强公职人员诚信教育。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开展公职人员诚信、守法和道德教育;实施公职人员职业信用全员培训计划,将信用建设纳入公职人员培训和领导干部进修课程;组织年度公职人员诚信知识考试,颁发培训考试合格证书;编制公职人员诚信手册,组织开展先进人物宣讲和典型事迹报告等专题活动,全方位提升公职人员诚信履职意识。(市公务员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别负责。2018年6月底前完成)

  (二)建立公职人员诚信档案。制定公职人员诚信管理工作方案,分级建立公职人员诚信档案,记录公职人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廉政记录、各类表彰、年度考核、违法违纪、失信违约、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用信息;签订公职人员诚信承诺书,实行公职人员诚信档案动态管理。(市公务员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别负责。2018年6月底前完成)

  (三)建立政务诚信记录。突出政务诚信建设,发挥政务诚信“风向标”的引领作用,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履职过程中荣获上级表彰、评先评优、示范创建等殊荣信息,以及违法违规、失信违约、渎职失职被司法判决等失信信息,全部纳入政务诚信记录。由各级各部门负责采集有关失信记录,归集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依托“信用保山”“信用云南”“信用中国”等网站依法依规逐级公开各级人民政府和公职人员政务失信记录。(各级人民政府牵头;市法院及市直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别负责。持续实施)

  (四)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要根据失信行为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的损失情况和社会影响程度,对具体失信情况书面说明原因并限期加以整改,依规取消有关政府部门参加各类荣誉评选资格,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对造成政务失信行为的主要负责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门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联合开展区域政务诚信状况评价,在改革试点、项目投资、社会管理等政策领域和绩效考核中应用政务诚信评价结果。对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公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限制评优评先、限制晋升提拔等处理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市直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别负责。持续实施)

  (五)健全信用权益保护和信用修复机制。完善政务信用信息保护机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采集各级人民政府和公职人员政务失信记录。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探索扩展公职人员失信记录信用修复渠道和方式。建立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关爱机制,公职人员在政务失信行为发生后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可从轻或免于实施失信惩戒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市公务员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市直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6月底前完成)

  二、探索构建政务诚信监督机制

  (一)建立政务诚信专项督查考核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政务诚信纳入年度综合考核范围,定期对下级政府进行政务诚信监督检查,实施政务诚信考核评价,考评结果作为对下级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同时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决的情况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范围,细化当地政府在优化执行环境、排除非法干扰、协调解决重大案件等方面的作用,并将有关考核结果报送组织人事部门备案,作为考核、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参考,公职人员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决的,不予晋升、提拔。(各级人民政府牵头;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市级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二)建立横向政务诚信监督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接受监察机构的监察监督,将办理和落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情况作为政务诚信建设的重要考量因素。(各级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三)建立社会监督和第三方机构评估机制。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畅通民意诉求渠道,对政务失信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实施区域政务诚信大数据监测预警。支持信用服务机构、高校及科研院所等第三方机构对各级各部门开展政务诚信评价评级并及时公布结果,加强社会监督。(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保山市中心支行牵头;市委政府信访局、教育局等市直有关单位,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三、加强政务诚信重点领域建设

  (一)加强政府采购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完善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强化采购人对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的主体责任,加强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的业务指导,探索建立供应商履约评价制度,推动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应用履约验收和绩效评价结果。对采购当事人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通过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进行公告。完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并与保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保山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互联互通,实现信用信息共享,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市财政局牵头;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市直有关单位,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别负责。持续实施)

  (二)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强化政府有关部门责任,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失信违约记录。明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方责任人及其在项目筹备、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融资、实施等阶段的诚信职责,建立项目责任回溯机制,将项目守信履约情况与实施成效纳入项目政府方责任人信用记录。(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牵头;市直有关单位,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别负责。2018年6月底前完成)

  (三)加强招标投标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建立招标投标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体系,探索推广和应用第三方信用报告制度。健全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提高政务信息透明度,及时向社会公开各级人民政府掌握的有关招标代理机构资质信息、信用信息及动态监管信息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直有关单位,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别负责。2018年6月底前完成)

  (四)加强招商引资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完善招商引资地方性政策措施等,严格依法依规出台优惠政策,避免恶性竞争。规范地方政府招商引资行为,认真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不得以政府换届、有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毁约。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有关企业和投资人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各级人民政府牵头;市招商合作局、法制办,市法院按照职责分别负责。持续实施)

  (五)加强地方政府债务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开展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促进政府举债依法依规、规模适度、风险可控和程序透明。强化地方政府债务预算约束,健全地方政府债务监管体系,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机制。(市财政局牵头;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别负责。2018年底前完成)

  (六)加强街道和乡镇政务诚信建设。建立街道和乡镇公开承诺制度,加大街道和乡镇政务、财务等公开力度,确保就业、物业、就学、计生、养老、助残、扶贫、医保、住房、出行、停车、防火防盗、拥军优属、便民服务等公共服务和优惠政策有效落实到社会公众,并将各项工作守信践诺情况纳入街道和乡镇绩效考核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诚信街道和诚信乡镇创建活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市直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别负责。持续实施)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工作协调。各县(市、区)、市直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政务诚信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本地本部门政务诚信建设工作方案。充分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协调解决政务诚信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研究确定并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各项措施,加强各级各部门协作配合。(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保山市中心支行牵头;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二)加快规章制度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务诚信建设政策制度。加快推进政务诚信管理制度建设,加强政务公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公职人员诚信及政务诚信评价办法等制度建设。(市政务诚信建设、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公职人员诚信主管部门牵头;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三)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市直有关单位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狠抓落实,以政务诚信引领社会诚信,结合实际切实有效开展有关工作。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本方案落实工作的统筹协调、跟踪了解、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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