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5-22
为加快推进“信用兰州”建设,按照中央文明委、省文明委有关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市文明委工作安排,4月9日,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市农业委员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地方税务局等部门联 合发布兰州市2018年第一季度诚信“红黑榜”。其中,兰州建中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等45家企业列入 “红榜”名单,兰州新海天铝业有限公司等28家企业和2名自然人列入“黑榜”名单。相关单位对列入“ 黑榜”名单的企业和个人提出了惩戒措施。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兰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兰州市地方税务局对列入“黑榜”名单的企业和个人提出了惩戒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将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以下行为: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如果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作为全省率先建立诚信“红黑榜”发布制度并开展诚信“红黑榜”发布活动的城市,今年以来,兰州市还将不断拓展诚信“红黑榜”发布范围,此次市交通委发布的12家公路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A级企业入列“红榜”,就体现了这一原则。市文明办相关负责人表示,入列“红榜”的企业要继续保持诚信;对列入“黑榜”企业和个人公布惩戒措施,并公布相关部门监督举报电话,在加大媒体上公开曝光的同时,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实施惩戒措施,用扎扎实实的举措引导人们守诚信,将推动全市形成“守信受益、失信必损”、“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利益导向和“明信知耻、惩恶扬善”的道德风气。
红黑榜单位投诉举报电话,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投诉举报电话:0931-8563271;兰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投诉举报电话:0931-8463027;兰州市农业委员会投诉举报电话:0931-8821615;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投诉举报电话:0931-8465991;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电话:0931-12331;兰州市地方税务局投诉举报电话:0931-12366。
“共筑诚信,德润金城”兰州市2018年第一季度红黑榜
黑榜名单(30个)
一、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19家失信被执行人(法人)
(2016)甘01执462号兰州新海天铝业有限公司 魏要武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48389928.00
(2017)甘0102执274号甘肃宏源万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丁忠礼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3845200.00
(2017)甘0102执1422号甘肃程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王亚军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57880.00
(2017)甘0103执994号甘肃厨派粮油食品有限公司 马仲祥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604766.43
(2017)甘0103执1093号合作锦程旅游贸易置业有限公司陈杏丰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74632.50
(2017)甘0103执1056号兰州顺达炉料有限公司孟江涛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363715.00
(2017)甘0103执1037号甘肃金轮混凝土有限公司马国海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77959.75
(2017)甘0103执1162号兰州瑞才源商贸有限公司周忠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3481393.00
(2017)甘0103执1131号甘肃清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晓军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195132.00
(2017)甘0103执993号甘肃金地投资有限公司位长青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788215.50
(2017)甘0105执154号兰州众盛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魏宏斌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18031.00
(2017)甘0105执708号甘肃聚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宁分公司魏龙舰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133200.00
(2018)甘0104执恢20号北京完颜永盛化工有限公司完智勇兰州市西固区法院604205.44
(2017)甘0104执1941号甘肃栋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博兰州市西固区法院37073.00
(2017)甘0104执1895号甘肃通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胡智烨兰州市西固区法院1533136.55
(2018)甘0104执4号白银万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何金荣兰州市西固区法院2487338.73
(2018)甘0104执6号甘肃龙源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纪登财兰州市西固区法院133300.00
(2017)甘0111执562号甘肃振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成明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2949758.72
(2017)甘0111执562号定西众金包装有限公司张鑫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2949758.72
惩戒措施: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将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二)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兰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发布1家履约失信企业和1名失信自然人
(一)甘肃路通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失信行为:
1.作为榆中小双公路监理单位,其总监理工程师一直未到场履约,且发生人员多次变更,没有建设单位批复变更。专业监理工程师无专监证,到场监理人员职称不符合合同承诺,且重新更换的监理人员仍不能提供有效的职称证书和其他证件。
2.开工至今没有监理抽检资料、试验资料、旁站记录,监理日志、监理指令、原始数据记录等极不规范。
3.监理工地实验室至今未建立验收备案,不能开展试验检测工作,监理工地实验室只挂牌,实验室没有一件检测设备,对工程质量管理失控。
惩戒措施:
1.对榆中小双公路监理单位甘肃路通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全市通报批评。
2.建设单位榆中县公路局依据《X324线白榆公路双店子至小康营段维修改造工程路项目管理办法》对监理单位甘肃路通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经济处罚。
3.将监理单位甘肃路通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失信行为记录在案,纳入兰州市公路建设市场参建主体信用评价系统,并将评价结果报送省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进行全省公布。
4.责令监理单位在3天时间内按投标承诺的总监履约到场,监理人员满足本工程监理工作需求,建立监理工地实验室,完善监理管理体系。
(二)自然人:曹铁军(从业资格证号:6201211980********)
类型:出租汽车司机
失信行为:醉酒驾驶
惩戒措施:在兰州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信息库中将驾驶员曹铁军记入不良行为“黑名单”,终身禁止驾驶出租汽车;吊销驾驶员曹铁军《从业资格证》。
三、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2家计量监督失信单位
(一)榆中街菜市场(城关区)
失信行为:个别水产经营户使用作弊电子秤。
惩戒措施:没收作弊电子秤,责令市场主办方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经营户的日常管理,教育经营户诚信经营、守法经营。
(二)桃海市场(安宁区)
失信行为:个别水产经营户使用作弊电子秤。
惩戒措施:没收作弊电子秤,责令市场主办方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经营户的日常管理,教育经营户诚信经营、守法经营。
四、兰州市地方税务局发布6家纳税失信企业和1名失信自然人
(一)永登镕凯电石有限公司
失信行为:不履行纳税义务,长期欠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二)兰州锦龙辉商贸有限公司
失信行为:不履行纳税义务,长期欠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三)甘肃陇东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失信行为:不履行纳税义务,长期欠缴罚款。
(四)兰州天瑞制药有限公司
失信行为:不履行纳税义务,长期欠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经多次催缴,仍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现已移交司法机关强制执行。
(五)甘肃佳美建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失信行为:不履行纳税义务,长期欠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经多次催缴,仍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现已移交司法机关强制执行。
(六)甘肃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失信行为:不履行纳税义务,长期欠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经多次催缴,仍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现已移交司法机关强制执行。
(七)自然人:李国良(身份证号:62242519650********)
失信行为:开具假发票,一直采取推、拖手段不愿缴纳税款、滞纳金及罚款,长期不履行纳税义务。
惩戒措施:
1.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2.对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的失信行为,作为不良记录推送到参与实施联合惩戒的相关部门,共同进行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