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1-22
委信用办各成员处室、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系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经研究,现将《连云港市卫生计生系统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连云港市卫生计生系统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连云港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10月15日
附件
连云港市卫生计生系统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江苏省卫生计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指南(2016-2020年)》、《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江苏省社会法人信用基础数据库信用修复办法(试行)》、《连云港市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省卫生计生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点任务及工作分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连云港市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连云港市严重失信黑名单社会公示实施办法(试行)》、《连云港市卫生计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点工作实施意见》、《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级部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使用目录(2017版)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范围包括全市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含职业病鉴定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管理相对人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失信黑名单指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对社会法人、自然人行使职权过程中,形成的可依法对失信行为主体实施信用警示、严格监管和联合惩戒的名单。
第二章 失信黑名单等级划分
第四条 失信黑名单信息按照失信行为严重程度从低到高划分为三个等级,分别为一般失信黑名单信息,较重失信黑名单信息和严重失信黑名单信息。失信黑名单信息由市卫计委社会信用体系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一般失信行为,纳入一般失信黑名单:
(一)违反卫生计生相关法律法规被处以较轻行政处罚(按照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认定),在限定时间内未及时整改或缴纳罚没款的;
(二)行政机关在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因执行能力不足而无法履行法定义务的;
(三)自然人被法院认定为不具有主观故意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较重失信行为,纳入较重失信黑名单:
(一)被处以较重行政处罚(按照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认定)或者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许可证、执照的;
(二)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检或省级监督抽检,涉及安全卫生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项目或反映产品特征性能的项目被判定为不合格的;
(三)未办理许可证或者许可证过期擅自生产经营的,且经责令整改后拒不办理的;
(四)无证行医被查实的;
(五)医疗机构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并在传染病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中被评定为重点监督单位的;
(六)被法院认定为具有主观故意并被判决承担全部或主要民事责任的;
(七)在行政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但延误执行或者部分执行的;
(八)1年内发生2次以上同类一般失信行为或者1年内发生一般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严重失信行为,纳入严重失信黑名单:
(一)被处以严重行政处罚(按照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认定)或者被吊销许可证、执照的;
(二)弄虚作假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批准文件或者其它资格的;
(三)在卫生计生专业资格考试、职称考试中违反考试纪律,依照人社部第31号令《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应被计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的;
(四)在开展医学科研工作中,有学术不端,数据造假,违反医学伦理行为的;
(五)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拒绝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以及转移、隐匿相关证据,情节严重的;
(六) “无证行医”、“医闹”、“号贩子”行为情节严重被公安机关处罚的;
(七)在发生重大医疗事故中负有直接责任的;
(八)农村订单定向培养医学生未履行《定向就业协议书》规定,在签约基层医疗卫生岗位服务时间未满6年的;
(九)医疗行贿、受贿行为情节严重的;
(十)恶意拖欠医药费,情节严重的;
(十一)1年内发生2次以上同类较重失信行为或者1年内发生较重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
第三章 失信黑名单认定与采集
第八条 按照“谁监管谁采集、谁处罚谁采集、谁采集谁认定”的基本原则,由相关责任处室或单位(以下统称信息采集单位)按职责分工对符合纳入黑名单条件的社会法人、自然人进行核实、取证,记录基础信息和纳入理由,并将相关证据资料存档,同时提交各自业务条线委分管领导进行审定。
第九条 社会法人信息应包括社会法人名称、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号)、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直接责任的当事人姓名;自然人信息应包括自然人姓名及其身份证号码等要素。主要失信事实要清楚,认定单位名称要准确,行政处理、处罚或者法院判决主要内容要完整。
第十条 认定失信黑名单,必须经过信用告知、责令改正(下整改通知)、听取被认定人的辩解陈述等程序确定,并将认定结果送达当事人。
第四章 失信行为惩戒
第十一条 一般失信黑名单、较重失信黑名单和严重失信黑名单信息将纳入全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记入行政相对人信用审查报告并推送至省、国家信用中心。
第十二条 信息采集单位应采取月报的形式,在每月4日前将上月度严重失信黑名单报至委信用办,由委信用办统一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同时向市信用办报送纸质加章材料。
严重失信黑名单由市信用办在“信用连云港”网站统一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
(一)当事人信息:社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直接责任的当事人的姓名;自然人的姓名、个人身份证号(隐去月、日号码段);
(二)主要失信事实;
(三)行政处理、处罚或法院判决决定的主要内容;
(四)严重失信行为认定的机关或者单位名称;
(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十三条 对严重失信黑名单的责任主体可采取以下惩戒方式:
(一)通过“信用连云港”网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失信信息,撤销相关荣誉称号,禁止参与评优评先;
(二) 在卫生许可、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医师执业注册、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护士执业注册、货物招投标等领域应用信用审查,由相关部门以公函形式向市信用办提出信用核查申请,市信用办依申请出具相应信用核查报告。相关部门根据信用审查结果,对严重失信者可采取从严审查审批、限制甚至取消申请等惩戒措施;
(三)取消相关社会福利、补贴和政府资金扶持;限制参加政府主要的各项招投标,限制贷款。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对社会法人、自然人失信行为惩戒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管理和保障
第十五条 失信黑名单管理期限及公示期限参照《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对其失信信息享有知情权、异议权。
第十七条 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采集、共享和使用等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必要的原则,确保信息安全,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
第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社会信用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社会信用信息。
第十九条 社会法人、自然人对公示的严重失信黑名单信息存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原信息采集单位提出书面异议申请,由原信息采集单位进行复核、处理。信息采集单位应在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部门书面反馈复核结果,同时反馈申请人。
第二十条 被公示的严重失信黑名单信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公示名单中予以删除:
(一)有效期届满的;
(二)按规定可以撤销公示的;
(三)异议经复核属实的;
(四)其他可以撤销公示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社会法人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对失信行为进行了纠正并取得了明显成效,不良社会影响基本消除且1年内未发生同类失信行为的,由该社会法人向原信息采集单位提供信用修复申请,原信息采集单位对其情况进行确认后,按照《江苏省社会法人信用基础数据库信用修复办法(试行)》启动信用修复程序,并从失信黑名单数据库及公示网站中予以删除。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信用修复参照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连云港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