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5-28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权威,依法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法打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营造诚信社会环境,切实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建设诚信青州,弘扬社会正气,青州市法院制度《关于敦促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的公告》。
凡是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须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 2018 年 5 月 30 日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到期未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将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不动产交易、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者项目、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限制贷款、限制购买飞机票、限制购买高铁及动车票,并通过媒体予以公开曝光。
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依法予以罚款,并对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依法予以司法拘留。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存在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中共党员、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模范等,人民法院将向有关部门提出联合惩戒的司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