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1-23
各中小学,民办学校:
为了建设诚信钦北,打造诚信教育,按照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中央文明委《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意见》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精神,结合我区民办教育实际,制定此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一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根据“信用钦州”建设的总体布局,以健全的我区民办学校(幼儿园)诚信建设制度化为保障,以“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建立诚信“红黑名单” 机制为任务,制定守信优待政策,联合惩戒失信违法者,开展失信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依法规范民办学校(幼儿园)办学行为和内部管理,为我区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做出贡献。
二、总体目标
1.探索建立信用管理体系。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探索建立符合钦北区民办教育实际的信用管理制度,引导和规范民办学校(幼儿园)办学行为。
2.树立诚信典型。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报刊等媒体,树立守信典型,弘扬诚信文化。在典型的引领下,实现民办学校(幼儿园)整体办学公信力和执行力进一步增强,提升我区民办学校(幼儿园)的信誉度和美誉度。
3.民办学校(幼儿园)诚信意识普遍增强。加强管理,促进民办学校举办者、管理者和教职员工在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等方面都能坚持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诚信办学。
三、适用范围
钦州市钦北区全日制民办学校(幼儿园)。
四、重点任务
建立钦北区民办学校(幼儿园)诚信“红黑榜”
符合下列标准的民办学校,可列入“红榜”:
1.诚信体系完备。认真执行民办教育法律、法规,坚持育人为本,以诚为先,自觉信守承诺,教育教学注重社会效益;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诚信制度,积极开展诚信单位建设。
2.办学行为规范。内部组织机构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校舍环境优美,有较高的办学水平;在招生收费、教育教学、服务师生等方面,行为规范,管理到位。
3.社会高度认可。主动接受教育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没有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没有因管理失范、虚假失信等行为受到社会举报和职能部门的查处;办学业绩显著,具有良好的办学声誉。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民办学校(幼儿园),列入“黑榜”:
1.发布虚假广告、违规招生的;
2.教育教学或管理混乱,在日常检查中两次不合格且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
3.被投诉举报且被查证属实,拒不改正的;
4.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5.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情节严重的;
6.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
7.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形,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五、主要举措
1.明确办学方针。民办学校(幼儿园)要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端正办学指导思想,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市规定的各级各类学校设置标准充实和完善办学条件。健全教学管理机构,改进教学方式方法,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2.规范招生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招生计划,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招生规定及程序招收学生。民办学校(幼儿园)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须经审批机关备案后方可发布,发布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且与备案内容相一致。学校法定代表人要对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的真实性负责。
3.规范收费行为。民办学校(幼儿园)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退费政策,学校在招生收费时,要向社会公示学校的收费许可证、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退费办法等相关内容,公示后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未经公示的收费项目不得实行。坚决制止教育乱收费,严禁学校以“建校基金”、“教育储备金”等各种名义,向学生和学生家长集资或变相集资。对违法违规收费、集资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依法追究学校举办者的责任。民办学校(幼儿园)收费,应使用国家规定的统一票据。
4.规范办学行为。民办学校(幼儿园)要按照审批机关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类型、办学层次开展招生和教育教学活动,不得自行设立分支办学机构,确需异地办学或设立办学点,要按照相应层次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重新申办。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转交其他组织、个人和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5.规范管理行为。民办学校(幼儿园)要依法健全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学校理事会(董事会)为学校决策机构,依法行使决策权;校长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理事长、理事(董事长、董事)名单必须报审批机关备案;校长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6.加强安全管理和稳定工作。民办学校(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要认真履行学校安全和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稳定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学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对教职工、受教育者开展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切实加强对学校教学、生活、活动设施的安全检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维护教学秩序和校园安全。
7.实行民办学校(幼儿园)年度检查制度。定期发布办学信息。学校每年要向审批机关提交年度自查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自觉接受审批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8.实行民办学校(幼儿园)信用公告制度。在钦州市政府网站上公布钦北区民办学校(幼儿园)诚信“红黑榜”,供公众查询。
六、保障措施
1.严格审核。实行民办学校(幼儿园)年度审查制度。严格按照自治区、市要求进行年度审查,履行审查手续。特别是针对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幼儿园)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不予年度审查,并依法严肃处理。
2.加强学校日常管理。在学校办学条件、硬件建设、教师队伍建设、学生管理、教育教学、安全稳定、学籍管理等方面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自治区、市发布实施的有关民办教育的法律法规或文件等。
3.开定期展检查。每年利用年度审查,对学校开展检查,促进诚信办学。将诚信教育作为主要内容之一,不定期对民办学校(幼儿园)开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或严肃处理
4.结合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沟通配合,积极促进我区民办教育快速发展。
钦州市钦北区教育局
2018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