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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龙岩市城市管理局 龙岩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对城市管理领域严重失信行为人开展联合惩戒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9-11-25

新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2019 年龙岩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龙发改信用 〔2019〕5 号)要求,为进一步完善联合奖惩机制,结合龙岩中心城区主城区城市管理工作实际,制定《对城市管理领域严重失信行为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涉及新罗区各相关单位的工作,请新罗区政府结合实际督促贯彻落实。

  龙岩市城市管理局

  龙岩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 年 10 月 29 日

  对城市管理领域严重失信行为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方案

  为推进城市管理系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倡导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 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17〕3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政综〔2017〕49 号)、《龙岩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龙岩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 2019 年龙岩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龙发改信用〔2019〕5 号)等有关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城市管理领域失信单位、个人在相关职能部门之间开展联合惩戒,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系列工作部署,加快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体系,持续巩固和提升“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

  二、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在龙岩中心城区主城区城市管理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具体的认定标准:

  (一)违法建设联合惩戒对象

  因违反城乡规划方面法律法规被我局做出行政决定,并且该行政决定生效后拒不履行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市容环境卫生等其他行政处罚类联合惩戒对象

  1.因违反城市管理相关规定的企业、单位、党员、干部,收到整改通知或行政处罚等法律文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到位的,包括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管理、户外广告管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大气污染防治、环境保护、物业管理、装饰装修等;

  2.一年内被龙岩市城市管理局依照《龙岩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行政处罚五次以上且情节严重或者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行为人。

  (三)其他联合惩戒对象

  为违法建设提供服务的企业或单位。

  三、惩戒措施

  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相关依据和实施部门见附件):

  (一)对单位或个人利用违法建设或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生产经营的,对该单位或个人在该地址从事生产经营时限制或者禁止其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或变更、注销、取缔登记

  1.变更或注销工商营业证照。(实施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禁止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实施部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3.取缔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实施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变更或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实施部门:新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禁止发放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实施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6.禁止取得烟草零售许可证。(实施部门:市烟草专卖局)

  7.禁止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等许可。(实施部门:市文化和旅游局)

  8.限制办理不动产相关业务。(实施部门:市自然资源局)

  9.依法限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限制取得特许经营许可证。(实施部门:市应急管理局)

  10.依法限制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实施部门:市消防救援支队)

  11.限制申报使用国有林地项目。(实施部门:市自然资源局)

  12.限制提供电力、自来水、燃气等公共服务。(实施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网供电龙岩分公司、龙岩水发自来水公司)

  13.列入税收管理重点监控对象,加强税法宣传及纳税辅导,提高纳税人税收遵从。(实施部门:市税务局)

  (二)对存在违法建设行为拒不自行改正的单位或个人,限制其在新项目审批、土地招拍挂、建设工程招投标以及政府采购等市场准入

  14.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实施部门:市自然资源局)

  15.限制参与财政投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活动。(实施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南昌铁路局龙岩车务段)

  16.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实施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人民银行龙岩市中心支行)

  (三)对为违法建设提供服务企业或单位在资格审查和报批中给予限制,在投资项目中进行限制

  17.对为违法建设提供预拌商品混凝土等的建材企业,记载不良记录,并限制参与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招标。(实施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南昌铁路局龙岩车务段)

  18.对参与违法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记载不良记录,并限制参与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招标。(实施部门: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

  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南昌铁路局龙岩车务段)

  (四)对违反城市管理相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在金融服务方面给予限制

  19.对企业或项目单位违章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实施结算服务限制。(实施部门:人民银行龙岩市中心支行)

  20.对企业或项目单位贷款实施压缩,对情节严重、拒不整改的实施退出。(实施部门:人民银行龙岩市中心支行、龙岩银保监分局)

  21.推动各金融机构将单位或个人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失信行为作为信贷准入、融资授信的参考,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授信实施相应限制。(实施部门:人民银行龙岩市中心支行、龙岩银保监分局)

  22.国有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存在违法建设记录的单位和个人或项目,不得予以信用担保;建议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也不予信用担保。(实施部门:龙岩银保监分局)

  (五)在综合评价、评优表彰等工作中,对违反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单位(含单位负责人)、个人予以限制

  23.存在违法建设且拒不整改的个人或单位相关负责人,不应推荐其为人大代表候选人、政协委员、村(居)两委班子人选,也不得评优表彰。(实施部门: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市委政法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罗区委组织部、新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4.存在违法建设且拒不整改的村(居)委会,不得参评“平安村居”。(实施部门:市委政法委、新罗区委政法委)

  25.利用或者出租单位国有土地进行违法建设,收到法律文书后拒不整改的,不是文明单位的取消文明单位参评资格,是文明单位的取消文明单位称号,省级文明单位的取消下一轮文明单位评选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提请上级文明委取消文明单位称号。

  (实施部门:新罗区人民政府、市委文明办)

  26.对违反城市管理相关规定的党员、干部,收到法律文书后拒不履行改正义务的,或一年内被依照《龙岩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行政处罚五次以上且情节严重的,有关法律文书、处罚决定作为对行为人年度绩效、“平安单位”奖考评的依据,取消评先评优资格、暂缓提拔任用。(实施部门: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市公务员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罗区委组织部、新罗区委政法委、新罗区公务员局、新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7.各单位因为违法建设出现重大责任事故并受到相关部门责任追究认定被否决的,取消单位当届文明单位申报资格。(实施部门:市委文明办)

  28.各单位有工作人员因违法建设被追究责任的,其个人不得参与各类评先评优活动。(实施部门:市委宣传部、市委文明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

  (六)其他惩戒措施

  29.存在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行为记录的,禁止发展为中共党员。(实施部门:市委组织部)

  30.将违反属环保类的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失信单位列为“双随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实施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31.各行业主管部门将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失信单位列为“双随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实施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等行业主管部门)

  32.对违反城市管理相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从严办理户外广告审批、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禁止进入城市管理领域市场和行业、不予延续,依法限制参与市城市管理局主办的公共资源交易和工程项目政府采购招投标和承建业务。(实施部门:市城市管理局)

  33.将违反城市管理相关规定的失信信息,通过“信用龙岩”网站和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布。(实施部门:市信用办、各具有城市管理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

  34.各部门依法实施的其他惩戒措施。

  四、实施方式

  (一)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龙岩市城市管理局通过龙岩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合惩戒系统、函件等各类手段定期向参与失信联合奖惩的部门提供城市管理领域严重失信个人、单位

  及其相关人员相关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动态更新。同时,依法依规在龙岩市城市管理局网站、“信用龙岩”等网站向社会公布。

  (二)各部门在作出相关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内部审批(审核)等业务时依法依规对城市管理领域严重失信行为人实施联合惩戒。

  (三)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各部门应定期将联合惩戒实施情况通过联合奖惩平台、函件等方式反馈给市信用办和市城市管理局。

  五、动态管理

  市城市管理局对城市管理严重失信行为人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并及时推送至龙岩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参与失信联合惩戒的部门。当事人从城市管理严重失信行为人名单中撤销的,市城市管理局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依据各自法定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实施惩戒或解除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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